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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0/15 21:19:00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出品

■新闻-■编辑:王晨宇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根据申请执行人赵西军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鲁执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西军与被执行人肥城市双喜塑钢管厂、李英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肥城市双喜塑钢管厂、李英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告如下:执行案号:()鲁执号执行标的(金钱):元及利息。未履行的标的: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肥城市双喜塑钢管厂,住所地肥城市汶阳镇。法定代表人:李英喜。被执行人:李英喜,男,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汶阳镇塔坊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0。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隐匿、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五发放悬赏金。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按登记顺序发放。特此公告。联系-联系人:肥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第三团队张法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来源:肥城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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