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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2 6:27:00

12月18日,市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专项清理处置司法查封土地使用权专项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四起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的典型案例。

据悉,专项清理行动开展以来,市法院已处理完毕案件7件,盘活土地资源8宗.18余亩,为当事人实现债权万元,2件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帮助2家企业成功化解债务。新闻发布会还通报了4起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的典型案例,在4起案件中,共有6名违法行为人因辱骂、威胁、推搡、侮辱、撕毁法律文书等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被分别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

未来,市法院将继续全力抓好涉土地司法查封案件处理工作,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全力确保办案质量,坚决完成专项清理工作任务,同时加强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新增司法查封土地源头防控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清理实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统一。

案例一:积极作为实现处置效益最大化

肥城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肥城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首次执行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某太阳能真空管有限公司名下两处房产及一处土地,因上述房产土地不符合处置条件,且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对已查封的上述房产土地进行评估拍卖。肥城市人民法院于年5月25日10时至年5月26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土地进行第一次拍卖,竞价结果流拍。年6月24日10时至年6月25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土地进行第二次拍卖,买受人山东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元的最高价竞得。

通过处置某商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万元,为被执行人山东某太阳能真空管有限公司减少了债权,同时使山东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新项目得以推进,实现了三方共赢。

案例二:善意执行促和解,多措并举解难题

肥城市某公司创始于年,是一家集科研、生产、营销于一体的现代化国营企业。近年来因资金短缺向职工大量借款,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导致债务缠身。为摆脱债务,恢复正常经营,该公司欲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其名下位于市中心的土地。后该公司职工房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职工借款。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名下两处土地使用权。考虑到企业正处于恢复经营的关键时期,如采取查封措施,将影响土地的开发,也会引起职工起诉的连锁反应,企业脱困更会遥遥无期。本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多次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在法律框架内最终达成由合作公司担保并分批履行债务的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并申请解除查封,本院第一时间解除查封,确保了土地开发项目的正常进行,保障了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法院从服务大局出发,不断强化“文明司法、善意执行”理念,积极转变办案思路,灵活采取担保和解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的风险,为企业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三:灵活措施破解债务难题

吕某与某建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建设公司长期停业,没有资产可以执行,在其法定代表人武某某去世后,遗留的近百万元债务无法清偿。执行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该建设公司名下登记有土地,但性质为集体所有,存在历史遗留问题,难以通过评估拍卖变现。执行人员在办理查封后,组织吕某与武某某之女武某进行协商,提出对该土地租赁以租赁费偿债的方案,达成了和解协议。

对于遗留历史纠纷的集体土地,人民法院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处置,本着物尽其用、化解纠纷的目的,变卖为租,既盘活了闲置的土地资产,又化解了债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一:孙某岭辱骂、威胁、推搡法官被拘留、罚款案

孙某岭于年4月26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在我院院庭长值班室内哄闹不听从劝阻,对值班孙法官进行辱骂、侮辱、推搡。孙某岭曾经是孙法官审理的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原告,该案因证据不足被法院依法判决败诉,且二审维持原判,对判决结果心生不满。孙某岭闯入值班室,对正在值班的孙法官进行辱骂,并用手扯住孙法官的领带向后推搡,孙法官当即警告其立刻停止不法行为,注意自己教师身份和形象,孙某岭不听劝阻并继续辱骂,并对孙法官进行威胁。孙某岭对法官进行侮辱、推搡,阻碍正常值班,严重影响了我院正常的值班秩序,并在来院群众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和罚款1万元的处罚。尊重法院裁判结果是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依法可以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以确定是否应当予以纠正。法官依法履行职务不受任何人威胁,这是对法官正当履职的最基本保障,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均应依法受到惩处。

案例二:案外人王某良辱骂、侮辱法官被拘留、罚款案

王某良系执行人员于法官承办的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之父,因工作调整,告知其案件拟转由其他法官办理。王某良以欺瞒他为由,于年6月4日下午2时48分左右在电话中用粗俗污秽的语言辱骂、侮辱执行法官,于法官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和教育,其态度恶劣,拒不悔改、认错。王某良辱骂、侮辱法官,不仅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公然挑衅,严重妨碍司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和罚款元的处罚。在法治社会,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无论是诉讼参与人、协助义务人还是案外人,切莫逞一时之快,去肆意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否则都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案例三:王某、许某元、许某伟扰乱法庭秩序被罚款案

我院在审理()鲁民初号王某恩诉王某、许某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年5月25日上午10时57分许,在我院第六审判庭内,签庭审笔录过程中,王某殴打证人许某伟,许某元毁坏法庭设施并击打王某,许某伟在审判庭内辱骂王某。庭审中,许某元、王某、许某伟的行为扰乱法庭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我院依法分别作出对王某罚款元、许某元罚款元、许某伟罚款元的处罚。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庄严场所,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人员指挥,依法、合理表达诉求,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庭审中,以非理性的方式发泄不满情绪,藐视法庭纪律,扰乱庭审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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