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肥城市:
老城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泄露反映人信息,谁还敢公开举报违法行为
本网讯:年8月30日,《山东省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一企业原料露天堆放当地环保监督流于形式》一文被媒体报道后。
首先接到一位自称是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该企业的负责人与记者联系,并要求与记者见面,未答应对方要求后,又有一位与企业无关的人员要求与记者见面,由于不断接到陌生的电话,影响了记者的正常工作。
反映人信息如何泄露的谁还敢公开举报违法行为
记者对此感到质疑:在8月30日,记者到老城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后,将辖区内环境问题进行说明,不一会,进来一位工作人员,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说这是环保办金主任,随后,记者跟着这位金主任,来到了他的办公室并将环境问题进行反映,他要求工作人员详细记录反映信息,并留下联系了电话,但没有要求向企业了解情况。
在谈话中,记者再次问,您是金主任吗?
但该工作人员说,他不姓金,记者接着向同办公室的其它人员求证,有没有金主任,其它人员也说没有金主任。
在上述企业负责人、其他人员及老城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均提到了金主任,试问老城街道办事处分管环保工作的人员,到底有没有金主任,在其办公室见到的金主任是“真金还是假金”,究竟何许人也?
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连自己姓什么都不能说,又如何为民服务?
老城街道办事处负责环保的工作人员,在记者将辖区内环境问题反映后,为何将记者联系方式泄露给企业及其他人员,对此,又如何做好反映人的保密工作;如果是普通群众反映问题,信息泄露,群众的安全如何得到保障?
群众的举报,能让政府职能部门了解民情、改进工作,举报者的信息安全都应得到有关部门的保障。举报人的信息一旦泄露,可能会遭到被举报者的报复和打压,进而让问题无法解决。造成此类现象的原因,既有可能是“内鬼”或“保护伞”从中作梗,与被举报者互相包庇、里应外合,也可能是受理举报的工作流程未能理顺,保密制度不够健全,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不强。
针对举报人信息被泄露,《民法典》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城街道办事处环保主体责任制落实“最后一公里”还有多远
年,据公开资料显示,泰安周刊讯:5月12号上午,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永斌带领视察组,到肥城市视察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暨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戴先锋,肥城市市领导辛涛、张强、崔绪昌参加活动,肥城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以及老城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陪同活动。
视察组对老城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强调,要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举措,创新思路,破解难题,落实责任,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要继续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行动,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深化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确保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谁管辖、谁产权、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按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以下分工负责:(一)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露天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作为基层政府,是打通生态文明建设“最后一公里”连接纽带,老城街道办事处分管环保的工作人员,自己姓什么都不敢说,生态环保工作又如何在这里落到实处?反映出当地政府生态环境意识淡薄,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不规范,未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责任缺失,疏于管理。
对于老城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泄露反映人信息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该介入调查,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