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泰安制定实施意见
缓解新市民、青年人
中等偏下收入等群体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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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梁莹莹金富美玉
11月9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提到将进一步完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
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
中等偏下收入等群体住房困难。
《实施意见》提到,
逐步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
实物和货币保障互补、
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住房租赁补贴
“三位一体”住房保障格局,
努力实现住有所居、住有优居。
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
对保障对象做了具体的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供应
泰安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
新市民、进城务工人员、
产业工人等群体,
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在泰安市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工作地在泰山区、岱岳区及各功能区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上述范围内均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工作地在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
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确定,
并向社会公示。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
《实施意见》对建设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
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
70平方米以下户型比例不低于60%。
新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户型划分比例按实际需求、居住人口合理确定。
通过盘活存量资源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按实际情况确定,
不受上述限制。
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强化政策支持,
包括土地政策、税费政策、
水电气暖价格政策、
金融支持政策等,
其中还提到建设“蓝领公寓”。
支持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
保障性租赁住房,
面向工业企业产业工人提供“蓝领公寓”;
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等
产业工人相对集中区域
要多元筹集、多点布局,率先落实;
其他县(市)、功能区要结合当地实际,
稳妥筹建,打造“泰山蓝领公寓”服务品牌,
助力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资格,
市辖区由市级确定,
划定范围为泰前街道、财源街道、
岱庙街道、上高街道、徐家楼街道、
天平街道、粥店街道、
北集坡街道行政区划内(以下简称“划定范围”);
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
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房地产租赁市场状况、
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情况自行确定。
保障范围方面,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重点保障划定范围户籍的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对具备保障资格的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边缘、各类优抚优待对象、
残疾人、市级以上劳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见义勇为、
专职消防员、三孩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予以配租。
配租后剩余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可用于保障划定范围外户籍
并在划定范围内稳定就业的
外来务工无房人员。
保障标准上,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并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层次划分阶梯租金。
租金应根据同地段同类型市场
租赁住房情况进行测算,
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划定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保障面积标准为:
2人及以下家庭建筑面积30平方米,
3人及以上家庭建筑面积50平方米。
租金标准如下:
1.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免除租金;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免除保障面积以内的租金,保障面积外的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30%的标准执行;
3.低保边缘家庭,
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30%的标准执行;
4.其他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家庭,
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60%的标准执行;
5.配套房租金根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租金按照对应住房租金标准的50%执行。免除抚恤补助优抚对象配套房租金。
保障资格方面,
申请公共租赁实物配租住房保障,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
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划定范围内户籍;
夫妻双方均为划定范围外户籍且
至少一方在划定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需与划定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未婚人员须年满25周岁。
2.住房条件:
在划定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
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收入条件:
近一年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
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4.财产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
不超过一台机动车且价格不超过12万元
(含,以购买价格计算);
未在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民营企业中
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职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资产
(含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车辆、股份及商业、生产、办公等非住宅用房)
合计价值不高于20万元(含)。
强化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作用
租赁住房补贴
分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以下简称公租房补贴)和
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以下简称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
公租房补贴对象为
具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且
租赁市场住房并进行租赁备案的个人或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对象为
在当地最近一年内首次办理就业手续、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一个月以上且
租赁市场住房并进行租赁备案的职工,
具体资格条件及申请程序
由各县(市、区)、功能区确定。
补贴标准方面,
各县(市、区)、功能区应当根据
当地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合理确定公租房补贴发放标准,
建立补贴调整机制,相应提高补贴标准。
划定范围实行统一的
公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家庭人口划分为2人及以下和3人及以上两类,
对应的保障面积标准分别为
建筑面积45平方米和60平方米;
困难程度划分为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类,
不同困难程度对应不同补贴标准。
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享受租金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相同。
公租房补贴月发放金额
按照每月每平方米补贴标准×
(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鼓励保障家庭优先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
公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认定、复核程序
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应程序执行。
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
按不低于元/月标准发放,
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
针对学历层次差异,
各县(市、区)、功能区可结合当地实际,
在元/月标准的基础上分级上调补贴标准,
上浮标准每级不低于50元/月。
本意见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规范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泰政办字〔〕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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