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投资人王友在山东省泰安市投资开发“肥城市汶阳镇富宝木业综合楼”项目,委托施工人韩云强进行施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韩云强未经投资人王友许可,虚构“肥城市汶阳镇富宝木业有限公司”并私刻公司公章“出售”项目房产,引发系例讼诉案件,目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虚构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终止岱岳区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对此,有律师表示,这就是一个笑话......
因债务问题承建方偷卖“投资人”房产
据了解,“肥城市汶阳镇富宝木业综合楼”项目施工人韩云强欠许红旗15万元钱,许红旗又欠李秋红的钱,韩云强为了解决欠许红旗钱的问题,私自和李秋红签订售房合同,给李秋红打了,元的收据,上边加盖了“肥城市汶阳镇富宝木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及王友手章,这样,韩云强不用还许红旗的钱,李秋红也不再追着许红旗要钱了,因为她“得到”了一套房产。
简单一看,好像问题是解决了,但是问题是投资人王友的房产少了一套,还凭空多出来了一个公司,更可笑的是,王友没有能提供“假公司的真公章”证明“假公司的假公章是假的”二审时还输了官司。
投资人欠款富宝木业综合楼部分房产被查封
“房子被人偷偷卖了,自己凭空多了一个公司,这样的“被卖房”行为二审法院居然支持”,王友十分不解“销赃还是刑事犯罪呢,怎么就得到保护了呢”?
据王友介绍:自己欠白满岭的钱,后经岱岳区人民法院调解,他同意将于年11月24日前支付白满岭借款96万元及利息。后因没现金履行,白满岭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名下位于肥城市富宝木业综合住宅楼从西往东一单元、二单元、四单元的部分房产。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他对法院的查封没有什么意见,但在法院公告后,却有人跑出来说房子不是他的,早在年他的公司就把房子卖了!
案外人主张被查封房产权
在岱岳区人民法院查封王友肥城市汶阳镇富宝木业综合楼一单元四层西户房产后,案外人李秋红对查封的一单元四层西户房产提出异议,称房产“肥城市汶阳镇富宝木业有限公司”早就卖给她了,并拿出购房合同,因调解不了,案外人李秋红也参与进入了“查封房产”的诉讼当中。
一审认定假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查封被执行人王友位于肥城市富宝木业综合住宅楼一单元四层西户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对李秋红提交的其与出售方“肥城市富宝木业有限公司”于年4月9日签订的、韩云强签字的售房合同,签订时间在韩云强、王兆强出具的声明之后,且没有王友本人的签字;李秋红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友事后对该合同效力进行确认或追认的相关证据,无法证实此合同的签订系王友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双方举证、证人证言及庭审查明事实,该现金收入凭证是通过抵顶韩云强个人借款的形式向李秋红出具,无法证实是王友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李秋红其请求解除对肥城市富宝木业综合住宅楼一单元四层西户房产查封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认定假公章盖的假合同有效
二审认为:李秋红年4月9日与出售方肥“城市富宝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韩云强签字的售房合同,该售房合同中加盖了“肥城市富宝木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及王友的私章,虽然王友主张合同中的“肥城市富宝木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及王友的私章均系韩云强私刻的,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认定年4月9日的售房合同合法有效。
且李秋红与出售方“肥城市富宝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韩云强签字的售房合同合法有效且签订时间年4月9日早于查封时间,且李秋红提交的现金收入凭证载明交纳房款元,售房合同中约定交清房款交钥匙,李秋红签订合同后领取了钥匙即证明上诉人李秋红已经支付了房款且对涉案房屋享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故认定李秋红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其提出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二审疑点多,当事人称有“内幕”
“肥城市富宝木业有限公司”根本没有挂牌经营,也没有通过工商注册,更不可能刻有公章,只因承建方伪造了一个子虚乌有的公司,签了一个假合同,二审就认定合同真实有效,王友、白满岭及代理律师都不能理解:“拿到钥匙就算合法了,难道小偷偷了房主的钥匙,并立即制作一个合同房子就归小偷了”。
对此,白满岭表示:二审开庭后,在李秋红还没收到判决前就已经知道判决结果,他为了尽快进行其他几套房子的执行,多次逼着王友一块找李秋红调解,李秋红却称“你别找我调解了,我说了不算,都是王兆强挑头出费用找关系给我们代理的,他说二审法院找好关系了,律师也回信了,法官判我们胜诉,不让我给你们见面,并说你们愿意调解也行,得把十七套房子都解封。一周后下达的判决书和李秋红说的一样,这样判决背后有“隐情”就很正常了。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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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一二审判决,查寻国家工商登记系统,“肥城市富宝木业有限公司”是虚构的这是事实,王兆强假借“肥城市富宝木业有限公司”,在未经王友同意的前提下卖了王友投资的房产也是事实,很明显,王友是本案的受害者,自己房产“被出售”自己不知情,更可悲的是法院还认定合同有效,当然,李秋红也是受害者,自己花了钱,那怕是抵债吧,“买”到的房屋被查封了不能住,钱就这样没了。虽然二审解封了房产,但也没认定房产就是李秋红的,诉讼,可能还得继续。但,我们是否都忽略了韩云强,合同是他签的,公章是他拿来盖的,既然他在庭审中以明确未经王友的受权和许可,收到李秋红的钱也没有交给王友,韩云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文/纪哲)
徐彬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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