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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报备违规接待堂食泰安通报7起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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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泰安市正处于疫情形势趋稳向好的关键时期,但仍有极个别人无视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规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对各类涉疫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一、未按规定居家隔离案例3月26日,李某某在疫情居家隔离期间,私自下楼遛狗,存在疫情传播风险。肥城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警告处罚。

二、未向社区报备案例案例一:3月29日,王某某自疫情中高风险区返回家中,未按疫情防控规定及时向村居(社区)报备。东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二百元罚款处罚。

案例二:4月1日,朱某某在明知良庄镇西庄村是封控区的情况下,未向村居(社区)报备,擅自前往某公司上班。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二百元罚款处罚。

三、扰乱防疫秩序案例案例一:3月27日,李某某在疫情防控点酒后滋事,无故辱骂执勤人员,扰乱正常防疫秩序。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二:4月1日,刘某某在疫情防控点酒后滋事,无故辱骂执勤人员,扰乱正常防疫秩序。新泰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九日处罚。

四、违反行业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案例案例一:4月1日,某饭店违规接待堂食,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东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经营管理者王某某处二百元罚款处罚。

案例二:4月1日,某推拿店违规营业,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东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经营管理者徐某某处二百元罚款处罚。

来源:泰安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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