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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禁放烟花爆竹,泰安发布致广大市民朋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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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市民朋友:

大家好!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旅游城市、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出台了《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出如下倡议:一是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婚庆等纪念活动、春节等传统节日中,不燃放烟花爆竹,选择电子鞭炮代替传统烟花爆竹,通过举办温馨聚会、赠送有纪念意义的礼品或绿色出游等环保方式代替传统的燃放烟花爆竹,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二是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利用个人短信、朋友圈、微博等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努力营造良好的禁放社会氛围,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正能量,为我们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增光添彩。三是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志愿者。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积极劝导家人、朋友不买卖、不燃放烟花爆竹,消除安全隐患,形成低碳环保新风尚。近年来,通过全市上下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攻坚活动,泰安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不断提升。“蓝天常在,青山永驻,碧水长流”是我们共同的愿景,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为让我们拥有美好的家园,请自觉遵守《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实际行动守护蓝天碧水。

泰安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12月27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泰安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博阳路以西(含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饲马峪村、沙家岭村、亓家滩村、王家庄行政村),环山路以南,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泰山景区管委会划定的泰山景区禁火区的区域内一律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二、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三、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运输烟花爆竹车辆途经《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禁放区域以内道路的,不得停留。四、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五、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条例》,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条例》。六、对违反《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视情给予奖励。七、违反《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储存)、燃放、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火灾的,由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八、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年1月18日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已于年10月31日经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12月4日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年10月31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推进泰安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及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气象、供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等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告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纳入安全教育工作内容,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泰安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博阳路以西(含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饲马峪村、沙家岭村、亓家滩村、王家庄行政村),环山路以南,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二)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三)泰山景区管委会划定的泰山景区禁火区;第八条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高架桥(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湿地等;(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十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第九条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一)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二)中考、高考期间;(三)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第十条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应当合理调整。第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第十三条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禁燃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确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等抛掷;(二)从建筑物屋顶、阳(凉)台、窗户等向外抛掷;(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第十四条遇有重大公共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手续。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鼓励和倡导开发、研制、使用无污染、噪声小的烟花爆竹替代品。鼓励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鼓励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安监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列行政机构名称及其职能,在本市行政机构改革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第二十二条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烟花爆竹燃放及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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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多地发布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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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

新泰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东起京沪高速、西至新兴路(国道)、北起瑞山路、南至国道区域及市经济开发区;东起向阳路、西至翟良路、北起柴汶河、南至泰新高速区域及新汶街道:新泰市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以及各乡镇(街道)政府驻地村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p>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高速公路、立交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p>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等;

(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p>

(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及时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禁止燃放区域内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禁放区域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将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燃禁放规定。

七、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新泰市人民政府年12月26日

肥城市

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特通告如下:一、城区东至潮汶路、南至泰肥一级公路、西至孙牛路、北至泰肥铁路线合围区域内,以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高速公路、立交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等;(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二、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三、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禁放区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放区内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五、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将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六、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燃禁放规定。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肥城市人民政府年11月30日

宁阳县

宁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特通告如下:一、县城区华阳大街、禹王大道、兴隆街、海力大道、北绕城、西绕城合围区域内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阳化工产业园、乡镇政府驻地村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高速公路、立交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等;(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二、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三、禁止燃放区域内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在本县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禁放区域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五、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将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六、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全县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燃禁放规定。七、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宁阳县人民政府年11月5日

东平县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城区、县工业园区(G35济广高速公路以东、国道以西、工业园区北首龙麻路以南、大清河以北区域内的东平县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湿地等;(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十一)县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三、下列时间内,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一)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二)中考、高考期间;(三)县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五、遇有重大公共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县政府发布公告。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禁燃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东平县人民政府年12月21日

泰安高新区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泰安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特通告如下:一、津浦铁路以西、京台高速以东、青兰高速以南(大白峪钢材市场及以西区域除外)、一天门大街以北,北集坡街道办事处全域,良庄镇政府驻地(良庄东村、良庄西村、良庄南村、良庄北村、西良庄村),房村镇政府驻地(房村村,金庄村,周全村)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高速公路、立交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等;(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等;(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二、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三、禁止燃放区域内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管委会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在本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禁放区域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各相应部门依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五、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将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六、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全区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燃禁放规定。七、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年11月30日

泰山景区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推动文明城市、文明景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在景区全域内全面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一、景区全域内(含城镇、农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二、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特别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区域的排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三、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做好禁售、禁燃、禁放工作,加大宣传引导,采取流动车、拉条幅、贴标语、一封信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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