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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水文管理办法颁布潇湘晨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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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7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印发《肥城市水文管理办法》(肥政字〔〕4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主要为水文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报、资料汇交与使用、管理与保护等方面内容。

《办法》规定,市水文机构在泰安市水文局和肥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监测站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以及水文资料的汇交上报等水文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公安、财政、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文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坚持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办法》规定,对水文事业发展予以资金支持,重点用于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

《办法》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市水文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

《办法》规定,新建或改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建、改建水文测站或水文设施。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不得低于原标准。

《办法》规定,镇街区应当加强本区域内水文设施的运行管理,协助市水文机构做好水文资料的收集上报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做好水文发展规划编制、调研考察、站网调整等工作;

(二)负责区域内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汇交;

(三)负责区域内水文监测设施看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

(四)协助做好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监测等;

(五)协助开展区域内饮水安全、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水质、水量监测服务。

《办法》规定,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内水文设施的运行管理,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的水文资料收集上报工作。

《办法》规定,水文情报预报包括雨情、水情、旱情信息及洪水预报等,由市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洪水预报和旱情信息,需经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同意后发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办法》规定,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水文监测单位应当将当年水文监测资料整编后汇交市水文机构;市水文机构按规定对汇交水文资料进行整编审查。汇交单位应当对汇交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得伪造、毁坏水文监测资料。

《办法》规定,在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或避让,必要时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正常水文监测工作,不得对水文监测人员造成人身危害。

《办法》规定,水文站网建设所需土地,应当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应当依法确权划界,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肥城市水文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肥城市水文工作管理,保护水文合法权益,促进肥城市水文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李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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